近日,教育部网站公布对 " 关于加快规划建设国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数据中心,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抢救性保护的提案 " 的答复。答复中称,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业,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,坚定不移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,加强信息时代语言规范和技术支持,积极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和传承,促进各族人民交流交往交融。
一、积极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和传承
2015 年以来,教育部、国家语委启动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(以下简称语保工程),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,按照统一的工作和技术规范,开展对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方言的调查、保存、展示和开发利用等工作。目前,为期 5 年的语保工程一期建设已顺利完成,调查范围涵盖全国所有省(区市)、123 个语种及其主要方言。其中,少数民族语言调查点共计 410 个,包括满语、赫哲语等一大批濒危语言得到科学系统的调查保存。语保工程同步建设的中国语言资源库和采录展示平台,汇聚音视频等各类原始调查数据超过 1000 万条。工程出版标志性成果《中国濒危语言志》系列丛书 30 册。参与工程建设的高校和科研机构达 350 多家,专家团队 1000 多个,专业技术人员 4500 多名,语言方言发音人近 9000 人。一大批青年学者通过参与工程建设得到锻炼,推动了少数民族语言、汉语方言、语言资源保护研究等学科的发展。
此外,依法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。比如,在部分民族地区中小学开设少数民族语文课程,投入经费组织开发民族语言文字教学资源,支持帮助各民族学生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。
下一步,教育部、国家语委将实施语保工程二期建设,根据我国跨境语言、少数民族语言、持续濒危的语言方言情况,开展有针对性的抢救性调查保护。推动语言资源开发应用,持续打造工程标志性成果。不断加强民族文字教材建设、使用和管理,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。
二、加快推动完善语言文字法律法规
目前,《宪法》《民族区域自治法》以及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出台的相关条例、法规等均对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,我国关于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律法规已形成体系。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明确规定:"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、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。" 同时,一些民族地区也制定了有关民族语言文字事务的地方性法规,对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力进行了明确规定。
2013 年以来,教育部围绕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的修订开展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,目前已经过多轮修改形成修订草案。下一步,教育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,加快完善修订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草案,力争修改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早日进入全国人大立法程序,积极推动地方语言文字部门完善法规建设,提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治化水平。
文章来源:中国教育在线
题图来源: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官网